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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凉州区某汽车灯具电器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8月4日,根据举报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发现陈列待售的产品:①外包装标识:HOWO豪沃,纯正配件4S店专供,并粘贴有,②外包装标识:中国重汽SINOTRUK、,粘贴有“斯太尔”小标签,③外包装标识有,粘贴有“斯太尔”小标签。上述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维权打假公司重汽(济南)市场智慧服务公司协助辨认,上述标有“”“中国重汽”“”“”的商品,均属侵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虽提供了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与供货方在购进上述商品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但提供的票据没有合法签章,且经协查,供货方否认向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事实,属不能证明是当事人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民勤县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9月12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中,查获当事人销售的1瓶“第七代五粮液酒”、2瓶“五粮液1618”酒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不能提供该批白酒商品的进销货记录台账等资料,违法经营额28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民勤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武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26日,根据举报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武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豆腐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和脂肪营养参考值标注错误。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开始使用该标签,共生产销售483盒,销售价格2.30元/盒,货值金额1110.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祝藏族自治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11月11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诊所的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柜中存放的制远志配方颗粒、蝉蜕配方颗粒共计2个品种42袋的中药配方颗粒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272.04元,现场提供了上述中药配方颗粒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同批次的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浪县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古浪县某卫生室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治疗室医用器械柜内陈放的洗胃器1支,货值金额10.00元,已超过其外包装标识的有效期。现场检查时该医疗器械与其他合格的医疗器械一起存放,处于备用状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5年7月14日,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4年7月之后向小区居民收取“预收公摊电费”。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7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向小区居民预收公摊电费共计2496.6元。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已将收取的上述预收公摊电费全部退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武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浪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时违规收取资料费案
2025年4月18日,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有限公司收费行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向193户住户共收取商品房转移登记资料费28950元。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2025年6月11日,该公司已将收取的191户住户的房产证办理资料费全部退还,仍有2户无法联系未退还,现场提取了退款明细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祝藏族自治县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5年9月22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镇燃气和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的多功能电磁炉、万利达电磁炉、超级闪充共计5个品种10台(个)电器上均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但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应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上述产品证书已撤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05.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武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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