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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洱源县“02.23”事故调查情况报告
2025年02月23日20时08分许,洱源县三营镇境内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8公里+45米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遵照领导批示要求,交管大队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02月23日,曹*才驾驶云N****7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矿石(核定载质量:15370kg, 肇事时实载:82440kg)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线由北向南行驶,20时07分许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线K2348+45米处左转弯驶入路东泉林汽修厂车头东南车尾西北(其右后车尾部侵入道路东侧有效路面上方空间)停车后要修理车辆;陈*赟驾驶云L****4号小型轿车(载赵*)由洱源三营马街子村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线后左转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线由南向北行驶; 20时08分许陈*赟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线K2348+45米处接听手持电话时与曹*才停放在泉林汽修厂的云N****7号重型自卸货车侵入道路东侧有效路面上方空间的货厢右后部相撞,造成赵*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二)接处警及处置救援情况
2025年02月23日20时12分,接110指挥中心转警:“曹*才用17********2报警称,在三营镇孟伏营村,一辆大车和一辆小车肇事,有人受伤,请处理”。接警后三营派出所副所长带领派出所警力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向洱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长汇报警情,交管大队大队长接到汇报后,及时将警情向洱源县公安局带班局领导作了汇报,洱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带领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并初步了解案情后,交管大队大队长及时向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案情,并在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和勘查工作。当日22时许,已经完成现场勘查及现场清障工作,确认安全后道路恢复正常通行,截至目前,本起事故未造成相关社会、网络舆情。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赵*,男,白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住址: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松桂镇勤劳村民委员会******,事故发生时系云L****4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洱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洱)公(法医)鉴(尸体)字[2025] 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考虑死者赵*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肇事甲车为一辆斯柯达牌SVW*****EL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云L****4,登记所有人为:赵*,该车于2018年01月24日在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登记,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01月31日,该车核定载人:5人,肇事时实载:2人(含驾驶人);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1605173902815******,保险有效期:2025年01月21日12时00分至2026年01月21日11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1605173902815******,保险有效期:2025年01月22日00时00分至2026年01月21日24时止)及平安车主尊享保障险(保险单号:116051766Z2815******,保险有效期:2025年01月2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6年01月21日24时00分00秒止)。经查,该车自新车落户以来共有9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罚完毕,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7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L****4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车辆速度不能鉴定。
2.肇事乙车为一辆豪沃牌ZZ****V***HE*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为:云N****7,登记所有人为:曹*才,该车于2021年04月01日在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登记,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该车核定载人:2人,肇事时实载:0人(停车状态);该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 肇事时实载:82440kg;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A24530160140000******,保险有效期:2024年03月26日00时00分至2025年03月25日24时00分止)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EJ24530160140000******,保险有效期:2024年03月27日00时00分至2025年03月26日24时00分止)。经查,该车自新车落户以来共有43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罚完毕,无发生交通事故记录。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7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N****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车身反光标识不合格、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陈*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持准驾车型为:“C1D”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3*******,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8月10日,有效期限:2024年08月10日至2034年08月10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L****4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当事人曹*才,男,白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1************,持准驾车型为:“B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3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3月15日,有效期限:2024年03月15日至2034年03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N****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3.乘车人赵*,男,白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事故发生时系云L****4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事故中死者。
(三)事故道路环境和天气等情况
肇事地点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48 +45米处,洱源至剑川县行车道内,该道路为南北走向的国道二级公路,南至洱源县,北至剑川县;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中央有黄色虚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两个车道,车道宽均为3.9米,道路两侧有硬路肩,西侧硬路肩宽6米,东侧硬路肩宽1.9米;事故地点东边为泉林汽车修理厂,事故路段设计时速为60km/h,发生事故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
1.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62.67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且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修理车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事人陈*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陈*赟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曹*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且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修理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曹*才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 但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陈*赟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曹*才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3.乘车人赵*无责任。
信息来源:洱源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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