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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南方日报》发布解读文章,聚焦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八十条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因明确覆盖私人聊天场景,引发广泛关注。
《南方日报》在文章中科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作出明确细化,显著加大了处罚力度。
《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面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这两天有朋友私下开玩笑,说1月1日起就不能给好友发黄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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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相关解读发布后,胡锡进迅速发文质疑,引发舆论场热烈讨论。
胡锡进在文中明确表示,反对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定义层层加码,更反对舆论对此进行加码解读。
他指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并未明确将夫妻、情侣私密分享涉性信息纳入“传播淫秽信息”范畴,但部分报道和评论却朝这一方向过度解读,这种解读容易导致舆论认知混乱,还可能误导基层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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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输送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指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或好处的方法,将淫秽物品暂时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这里的“淫秽书刊”是指载有淫秽内容的图书、报纸、杂志、画册等。“音像制品”是指载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幻灯片、录音带、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实施传播行为的人,也包括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链接的人。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广义的,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远程网等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系统。本条所说的“传播”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而故意传播给他人。如果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这里的淫秽信息,是指带有淫秽内容的信息。应当注意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信息。包含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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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并未作大的修订,只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和进行了表述性修订。
从这条款,也得不出夫妻之间或私下两人之间传递不雅视频违法的结论。
理由很简单,夫妻俩不但可以传递不雅视频,而且都可以上演不雅视频,当男女主角,2004年的延安黄碟案就是例证。
一晃又是20年了,我们的普法看来还是有死角,特别是关于法治常识的教育。
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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