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天津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获通报5起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肉皮冻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在操作现场发现1袋已拆封使用的明矾,随即对当事人汪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肉皮冻并添加明矾、复配防腐剂,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检验,其生产的肉皮冻中铝残留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直接危害消费者健康,查办此类案件能有效遏制无证生产、滥用添加剂乱象,倒逼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小吃店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该店仅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的特殊性让消费者难以核实经营者资质,查处此类案件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也能净化网络餐饮环境,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信誉,推动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案例3: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食品店在小红书平台宣传其销售的“戒暴食代餐粉”具有“抗炎、提高代谢”功效,涉嫌普通食品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明依据,属于虚假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问题时有发生,严查此类行为能保障群众放心消费,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4: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养生服务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老年人正在型号为DL-LA168的家用机器上体验,每人持有印有“腹部管理、美体瘦身、美容养颜、创造美丽健康”等字样的试用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该类养生服务店无医疗资质,夸大仪器功效属违规行为,查处此类案件能明确养生与医疗服务界限,倒逼行业合规经营,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5: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测量发现店内销售的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经查,该批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缩略图不一致,鞍座长度明显超过35c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会破坏整车安全性能,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消费者购买时应核对CCC认证标志,确认产品符合新国标,不购买、不改装违规车辆,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来源 | 微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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