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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看守所地址:新乡市新原路与静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转向西35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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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并未交代犯罪事实,直至犯罪证据被公安人员发现、掌握后才供述,已不属于形迹可疑,不构成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时,公安人员已从其同行的同案犯身上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而非形迹可疑。也就是说,其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不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那么,应当如何区分犯罪嫌疑与形迹可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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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认定为自首的,称为形迹可疑型自首,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二是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第二,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而非具有犯罪嫌疑。
第三,行为人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供述完全基于本人意愿,而非迫于证据压力被动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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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难点在于区分行为人系形迹可疑还是有犯罪嫌疑。如果行为人交代犯罪时已被认定具有犯罪嫌疑,则不可能成立形迹可疑型自首。所谓形迹可疑,是指行为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断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
而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根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这种嫌疑是逻辑判断的结果,它的产生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是一种有事实根据的怀疑。这两种怀疑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事实根据以及这种根据是否足以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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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在于: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自圆其说,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行为人不如实交代犯罪仍能自圆其说,足以消除司法机关对其产生的合理怀疑,那随后交代犯罪即具有主动性,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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