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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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河道游泳危险还下水,被我的船撞了,属于自甘风险,我不用赔!” 河道游泳者被船舶、水上交通工具撞击引发的纠纷中,侵权人常以“自甘风险”作为免责抗辩。
那么,河道游泳被撞,侵权人能否以泳者“自甘风险”抗辩免责?
最高院在《某甲公司、赵某甲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自甘风险仅适用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分文体活动参加者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规定。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加者当中,此种情况下,活动参加者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方有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定之可能。
本案中,赵某甲下水游泳非参加相应文体活动,无认定活动参加者的前提范围,无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前提条件。对某甲公司认为应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赵某甲十级伤残及受伤影响其体育老师的职业生涯,原审判决认定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
纠纷双方的维权与抗辩策略实操要点:
结合司法实践,针对河道游泳被撞纠纷,分别为泳者(受害人)和侵权人梳理核心实操建议:
(一)对泳者(受害人):重点举证侵权人存在过错
1. 收集侵权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证据:如船舶未配备瞭望设备、驾驶员无证驾驶、超速航行、在禁航区域航行、未开启警示灯等;
2. 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在允许游泳的区域游泳、佩戴了明显的安全标识、远离通航航道等;
3. 固定损害后果与碰撞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二)对侵权人:抗辩需同时证明3点
1. 泳者存在自甘风险行为:如在禁止游泳区域下水、明知河道通航密集仍游泳、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等;
2. 自身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如配备了合格的瞭望人员、按规定航行、发现泳者后及时采取了避让措施等;
3. 损害后果主要或完全由泳者的自甘风险行为导致:如泳者突然闯入航道,超出船舶驾驶员的反应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河道游泳被撞纠纷中,侵权人通常不能以“自甘风险”抗辩。若已陷入此类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的维权或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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