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枝新闻)
转自:荔枝新闻
#传播淫秽信息违法并非新规#【传播淫秽信息构成违法并非新规,私聊得有边界】#淫秽不等于不雅别误读法律#“明年起,私聊发淫秽信息违法”的话题在网络引发讨论。#淫秽信息违法是给受害方的法律之剑#其实,“明年起”是一种误读,因为这种行为不是明年起才违法,而是现在、过去都是违法行为。另外,有媒体解读称“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构成违法”,这也是误读。正如澎湃新闻12月23日《马上评|向好友发不雅照算违法?并非修法新增,别误读》一文所解释的,“淫秽”不等于“不雅”,新旧法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传播“淫秽”内容,而不是范围界定不清的“不雅”内容。“淫秽”内容,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内涵和外延也是相对清晰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雅照片”“私密照片”。否则的话,情侣之间有亲密互动、衣着相对暴露的照片、视频,都可以纳入“不雅”的范围,从而渲染了“人人违法”的恐慌气氛。这当然是对法律的误读。2005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在第68条明确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12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全文保留了68条的规定。2025年新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68条调整为80条,并将该条款中的“计算机”三字删除。也就是说,新法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法律适用场景,进行了更准确的表达。毕竟现在人人都用手机,大部分人使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一对一私聊的场景,已经远远大于过去在计算机上浏览论坛、贴吧的时间。当然,新法明确即时通讯工具为传播淫秽信息的场景,并不代表过去就不管。实际上,2005年的法律,在列举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同时,也提到“其他通讯工具”,而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和司法解释也早已将“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但是,为什么此次人们对于私聊发淫秽信息违法,这么震惊?我觉得,这是一种“法律错觉”,人们认为私人之间的聊天属于隐私,不违法。但实际上,这些年公安机关查办的微信私聊发淫秽信息的案件并不少见,且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进行了处罚。案例一、2018年,江苏如皋市公安机关在查处吴某涉嫌卖淫嫖娼案时,发现其用微信给蒋某发送了两部淫秽视频,遂对其拘留10日,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仍然维持了拘留2日的决定。案例二、2019年,山东泰安市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某多次向两个微信账号发送多部淫秽视频,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杨某某不服提起诉讼,两级法院维持。案例三、2018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与柴某某系恋人关系,双方聊天属隐私,但法院并未采纳,认为其行为属于传播淫秽视频,维持公安机关决定。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有受害人举报,也有公安机关在查处其他案件时发现,均受到法律制裁。尤其值得提醒的是,根据68条或者80条的规定,传播淫秽信息只要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又进行了传播,就构成违法。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数量、接受信息的人数、传播动机是否盈利等,均不影响定性。明年开始实施的新法还规定,处罚上限从3000元以下,调整为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也从5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此外,新法还有一条非常值得注意的新增规定,那就是“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作出单独规定?这还得回到了该条法律保护的法益。淫秽信息的传播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会腐蚀社会道德风尚,无论是公开传播还是私聊,接收淫秽信息的一方,都可能因此感到被冒犯、羞辱,他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安全可能因此受到侵害。对于未成年人,那更是不能触碰的红线。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形式的淫秽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到侵害的一方一把法律之剑,让他们在需要时,随时可以使用。也是时候提醒人们注意了,私聊有边界,发送相关信息时,请结合法律仔细掂量,以免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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