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刑事判决书,事关伤医后施暴者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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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某生于1966年,因2024年9月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医院接受被害人唐某主治的膝部手术,治疗后冯某自认为恢复不佳,遂产生杀害唐某的想法。
2025年3月18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携带一把刃长约7厘米的折叠匕首前往某医院,通过挂号看诊的方式进入唐某坐诊的门诊大楼二楼第五诊室,趁唐某不备绕到其身后,右手持匕首连续捅刺唐某背部靠上位置和左背部肩胛骨下缘位置,致唐某左下肺破裂并出血、左侧胸背部多处开放性刀刺伤并出血、左侧第9肋骨骨折。
唐某受伤后跑出诊室躲避,冯某继续追击但因膝部伤势影响行动而未追上唐某。冯某随后在诊室外用匕首反刺自己腹部并保持该反刺姿势靠坐在候诊长椅上,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直至民警到场。
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冯某作案时无精神疾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因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
综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410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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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目兮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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