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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以后别再一锅炖了。
1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份文件: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 号)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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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HR 第一反应是:又改案由了,好像和我没啥关系。
但我要直接说结论:这次改的不是名字,是玩法。
最高法正式给「超龄用工」开了两条通道:一条走劳动争议,一条走合同纠纷。
从此以后,超龄用工不再一把抓。
为什么突然对超龄用工这么认真?
因为以前那套逻辑已经崩了。
过去的默认规则是:人只要退休了、领养老金了,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套规则简单、省事、也很粗暴。
但在延迟退休的大背景下,它已经明显不够用了。
国家现在的态度非常清晰:人可以超龄,但权益不能清零。
第一步:延迟退休,先把底线钉死
2025 年 1 月 1 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第六条说得非常直白: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必须保障四项基本权益:
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工伤保障
你可以把这四项理解成:劳动法给超龄劳动者装的四个「强制插件」。
少一个,都是雷。
第二步:司法解释二,直接废掉「一刀切」
2025 年 8 月 1 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公布。
同时废止了一条 HR 用了很多年的老规则:「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劳务关系」
这条退出历史舞台,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以后再有人问:他都领养老金了,还算劳动关系吗?
答案只能是:看争议内容,不看养老金。
第三步:人社部把路怎么走说清楚了
2025 年 7 月 31 日,人社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直接定了分流规则:
因四个「插件」产生争议→ 走劳动仲裁。
因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违约产生争议→ 直接去法院。
一个人,两条线。
于是就有了 12 月 17 日这次修订。
重点不是文件多,重点是新增了两个案由,而且放在了两个体系里。
在「劳动争议」大类下,新增:「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这条案由管什么?
只管一件事:四项底线权益。
工资给没给
休息休假有没有
安全卫生到不到位
工伤保没保障
只要争议点在这里,一律按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
哪怕你签的是劳务协议,哪怕员工已经退休,都挡不住这条线。
对 HR 来说,这是硬规则,不是可选项。
另一条路,放在了「合同纠纷」下面。
新增案由是:「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这一类,法院看什么?
不看情绪,不看贡献,只看合同。
怎么约定的?怎么履行的?怎么解除的?有没有违约?该不该赔钱?适用的不是劳动法,而是《民法典》合同篇。
说人话就是:谈权益,用劳动法;谈钱账,用合同法。
那么有可能,同一个人,可能要打两场官司
这套设计,带来一个 HR 必须正视的现实:一个超龄用工纠纷,很可能被拆成两条线同时跑。
比如:员工要加班费、工伤赔偿
→ 去仲裁
→ 案由是「208.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公司要追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 直接起诉
→ 案由是「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
同一段用工关系,两个程序、两种逻辑、两次风险暴露。
这对 HR 意味着什么?
不能再靠模糊定性混过去了!
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这套案由体系正式生效。
你至少要想清楚三件事:
1、你和超龄员工,到底想建立什么关系
2、那四项底线权益,你兜没兜住
3、合同一旦进民事诉讼,你条款站不站得住
以前是:「反正退休了,算劳务吧」
现在是:你算错一次,可能要跑两条线。
最高法这次不是在折腾 HR,是在明确告诉你一句话:超龄用工,已经不是灰色地带,而是精细化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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