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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否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天津一家企业,每年都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事项,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
答 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九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25年5月16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规定,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相关要求,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响应经营主体诉求,整合了2014年以来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关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5年11月1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如何处理?”答复如下,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残保金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残保金申报与企业信用评级直接挂钩,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按期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因此,你公司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与你公司的信用评级直接挂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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