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9日,湖南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庭内,一场持续四个半小时的庭审成为舆论焦点。曾担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刘志军,以辩护人身份为涉嫌强奸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的儿子刘某赟作无罪辩护。这场“父亲-儿子”“检察官-罪犯”的双重身份叠加,将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推至前台。
法庭上最刺眼的,是辩护人席上那道曾在检察系统深耕三十余年的身影。刘志军的每一次发言,都在两种身份间挣扎:他熟练运用检察官生涯积累的证据审查技巧,以“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全程录音录像”“被害人年龄存疑”“体貌特征描述矛盾”等23项证据瑕疵展开攻防;但当提到“我儿子只是一时糊涂”时,声音里的颤抖又暴露了作为父亲的真实情感。
这种撕裂感让法庭陷入伦理尴尬:我们究竟是在审判犯罪嫌疑人,还是在审视一位父亲的选择?刘志军的“专业救子”行为,是否构成对职业伦理的背叛?是否在利用公共权力资源为私人利益服务?
案件中更令人不安的,是职业身份与犯罪行为的共谋。28岁的刘某赟作为乡镇卫生院医生,利用白大褂构建的信任感实施犯罪,这种利用职业信任突破边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远超过一般强奸。
法庭出示的证据揭示了令人痛心的后果:两名幼女因遭受性侵害,出现“抑郁状态”“自伤行为”“被迫转学”等严重心理创伤。
更具争议的是刘志军的检察官身份所带来的隐性影响。尽管他并非本案原办案人员,尽管法律未禁止检察官为亲属辩护,但检察官身份代表的司法系统关系网络、对程序的熟悉程度,都可能构成隐性权力场域。这种“场域效应”是否会影响法庭的中立性?
二审法院将刑期从八年减至六年的判决,虽未直接关联辩护策略,但“未使用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改判理由,与辩护方强调的“证据瑕疵”形成呼应。这引发质疑:所谓“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忽视了未成年人的长期心理创伤?所谓“未使用暴力”,是否低估了利用职业信任犯罪的主观恶性?
永州案件折射出现行司法制度的一些漏洞。首先是回避制度的局限性:跨县审理无法消解伦理风险,非职务行为的身份切割难以消除疑虑。当司法人员面对曾是“同行”的辩护人时,职业默契与人情因素是否会影响判断?
更触目惊心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不足。286.24元的赔偿金额,仅够购买三盒消炎药,与受害者的巨大心理创伤形成荒诞对比。这种“身体损伤即医疗票据”的赔偿逻辑,本质上是将未成年人的精神创伤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常以“无明确依据”为由压缩赔偿。
案件也暴露了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司法伦理建设等方面的不足:
首先,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标准,将心理评估报告、转学记录、长期治疗费用等纳入赔偿范围,明确最低限额。对利用职业身份实施的性侵害,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犯罪成本匹配“终生恐惧”的代价。
其次,完善司法伦理规范体系,对公职司法人员的辩护行为进行更严格限制,建立跨区域案件的伦理审查机制,防止隐性权力场域形成。
最后,强化对利用职业身份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刑法中增设“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罪”,提高法定刑幅度,体现对职业背叛行为的零容忍。
真正的司法公正,永远建立在“法律面前无特权”的基石之上。永州案件或许会淡出公众视野,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不应停止。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尊严,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文明社会的底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