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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新规,将科技创新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细化为五类具体追责情形,为中央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划定了更清晰的红线与底线。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对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大幅拓展,由原先的11个方面72种增至13个方面98种,覆盖了从集团管控到境外投资等企业经营的全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在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单独、详细的列示,尤其是在科技创新方面,明确将五类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了追责范围。
制度升级
央企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迎来了系统性升级。新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共分8章91条,对2018年试行的旧版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对国有资产监督提出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旨在健全协同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表示,新规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对促进中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旧版相比,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追责范围的显著扩大与细化。责任追究情形从过去的11个方面72种,增加至13个方面98种,实现了范围与内容的双重拓展。
除了传统领域,新规还聚焦企业共性问题,完善了如“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等近年来在监管实践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追责情形。
这种“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的思路,体现了新规坚持问题导向,旨在让制度约束的网织得更密、更牢。
聚焦科创
在众多被强化的监管领域中,科技创新被单独列出并予以特别关注,成为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
新规明确,在科技创新方面,五类弄虚作假行为将被严肃追责。这些行为具体包括:
通过制售、采购伪创新伪国产产品,虚假完成攻关任务;对承担的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科研项目、经费、荣誉,或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科研资金;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套牌贴牌等形式骗补骗扶;以及科技研发投入统计不实,虚列虚报研发投入。
此举直指科研领域长期存在的“重申报、轻实施”、“重经费、轻成果”乃至骗取财政资金等痼疾,为科创活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上了强有力的制度“紧箍咒”。
新规并非一味强调追责,而是体现了“容纠并举”的监管智慧。在明确98种追责“红线”的同时,《办法》也突出了责任追究的扶正导向,明确了6类经营投资尽职合规的免责情形。
免责条款主要覆盖了在推动创新和改革中,因客观不确定性导致失败的情形。
例如,在组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中因试验探索性强、技术路线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未达目标;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重大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等,在相关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前提下,可免予承担责任。
这一设计旨在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真正的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国务院国资委监督追责局有关人士表示,国资委将持续推进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其最终目标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在中央企业内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鲜明氛围。国资委也将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宣贯,指导央企完善自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随着新规在明年初施行,中央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将被套上更严密的制度笼子。科创领域的五类“红线”如同高悬的利剑,警示着任何企图在“创新”幌子下的造假与投机。
与此同时,六类免责情形也为敢于冒险、真抓实干的改革者划出了“安全区”。这张一弛之间,勾勒出中国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型,再到如今聚焦“管风险”与“促创新”并重的清晰路径。
国资委的这次制度升级,最终指向一个更明确的目标:推动庞大央企舰队在依法合规的轨道内,驶向高质量发展的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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