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会主要组织小伙伴们学习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一则、山东高法微信账号发布的案例一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一则。
1.主题: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看到这条消息,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我经常看的那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又得换新了......
就我们少年家事审判庭而言,本次修改涉及的内容不多,主要是第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增加了“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以及第三级案由“35: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了“(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
2.主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一则
在审判实践中,这种为了买房而“假离婚”最后弄假成真而引发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并不罕见。这个案例值得关注的地方是,一是明确"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之
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 ,因此产生的风险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二是对于同居期间财产是否混同的问题,明确
夫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财产不能比照婚姻法当然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同居生活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归属,人民法院应在审查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后进行认定。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
3.主题:山东高法微信账号案例一则
大家对这个案例判决结果总体比较认同,但认为论理部分可以再行讨论,一是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但案例中似乎并没有论述是如何认定构成赠与,毕竟如果只有无偿转账就认定为赠与显然是不全面的;二是
即使张阿姨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根据我的经验,法官写判决时最好不要使用“即使”“退一步讲”这类词汇,教训源自十多年前本院的一次涉法网络舆情。现实中公众基本都是用刑事审判标准来审视民事审判的,民事判决书中使用此类词汇,一旦判决结果不符合公众认知,即使是民事法官也很容易被扣上“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之类的帽子,需引以为戒。
4.主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一则
本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重点带领小伙伴们学习了《案例一 父母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确认放弃继承无效——梁某宸诉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链接。
看到标题的第一反应就是,宁可放弃继承也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应该是孩子的父亲吧,看了看案例,果然如此。
审理离婚纠纷也会遇到类似情况,比如多年前一起离婚纠纷,男方为了不让配偶分走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而故意放弃继承,而且双方的孩子肢体残疾,分居期间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这么做确实很过分。
当然,也遇到过反例,前些天调解的一个离婚纠纷,男方的父亲去世了,遗产是一套房子,继承的结果是经公证男方和男方母亲各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因为这套房子是男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这么继承明显是多继承了一部分份额,结果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确实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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