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新闻周刊》12月21日报道,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检察官父亲为子辩护”一案有了新的进展。
刘志军原任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早前,他因担任涉嫌强奸两名未满14岁幼女的儿子刘某赟的辩护人,并坚持作无罪辩护,而引起社会关注。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二审维持强奸罪定罪,但将刑期改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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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刘志军收到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指出,该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开庭。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告诉记者,庭审持续约四个半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
刘某赟是一名“90后”,案发前在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担任医生。检方指控,他曾与两名通过网络认识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且案发时二人均未满14周岁。
起诉书显示,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出生于2009年10月的来某某相约在江华县某酒店见面,二人同处一室直至次日早晨。检方指控,在该酒店内,刘某赟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检方指控,刘某赟在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与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依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2024年8月,江华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提出上诉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定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考虑到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认为原量刑偏重,故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指出的是,强奸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直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
刘某赟始终否认与上述两名幼女发生过性关系。据此前报道,作为辩护人的刘志军指出,公安机关在对来某某进行询问时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刘志军提出,来某某的四次询问笔录均没有声音,且首次询问时她还佩戴着口罩,这不符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关于“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的要求,认为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此,来某某的母亲解释称,女儿戴口罩是因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让太多人知道长相”。江华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指出,尽管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但能够辨认当事人形态正常。二审法院则认为,四次询问录像只有图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导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
来某某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终身心理康复费用、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一审判决显示,来某某因该事件出现割腕自杀倾向,被迫停学转学,并需要长期甚至终生心理治疗及辅导。法院判决刘某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4元,二审维持了该赔偿判决。
杨双菊表示,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局进行了补充侦查,收集了新的证据,这是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进行的。
补充侦查的证据包括了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刘志军曾质疑来某某的年龄真实性。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其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即案发时可能已超过14岁。
杨双菊称,疫苗接种记录本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的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从2018年开始登记,“2018年之前的信息为补录,来源标注为‘不详’”。
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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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对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有三次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其家中进行,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剩余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刘某赟外貌的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
“除了戴眼镜,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刘志军认为,廖某某的描述与刘某赟的实际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
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实际存在差异,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及认知特点。
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且存在多次转账记录,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也成为本案再审的焦点之一。
杨双菊称,二审庭审中显示,与刘某赟聊天的微信号透露了“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但案发时廖某某还只是初一学生,这证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并非廖某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了其与刘某赟三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相关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庭审中,刘某赟曾供述其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刘某赟明知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
对此,杨双菊表示,江华县公安局的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正读初三),“这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存在身份信息张冠李戴的情况”。她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在我们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时候,请大家理性讨论,保护未成年人固然重要,但是也要提防冤假错案,一切请静等法锤落下的那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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