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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位46岁独身女子的“身后事”处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46岁上海独身女子昏迷两月后不幸离世,更让人揪心的是:如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也没继承人,留下的房产和存款该怎么处理?身后的丧事又该谁来操办?不少朋友都有类似疑问:万一身边没人能帮忙处理身后事,遗产会不会没人管?民政部门能出面吗?上海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给出这些问答——
01
问: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谁能当?
答:“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明确的制度,核心就是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避免纠纷,保护继承人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比如李老伯是一名户籍在本市某街道的孤老,不幸离世,没有继承人,他生前住所地的区民政局依照法院判决,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居委会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
还是以李老伯为例,尽管法院已经判定区民政局是他的遗产管理人,但根据规定,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如果丧事承办人为其购买了墓地,支付了相关合理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主张该费用,如果法院支持,民政部门就会按判决执行,从遗产中划钱。
02
问:请问什么是“意定监护”?
答:《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说得很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仍以李老伯为例,只要李老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提前和自己信任的人,或者专业的组织商量好,用书面形式确定对方当李老伯的监护人。
等以后李老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生病昏迷、年纪大了失智),这个监护人就会帮助做这些事:生活照料(比如请护工、安排住处);财产管理(比如管存款、收房租);医疗决定(比如手术签字);处理身后事(比如办丧事、买墓地、分配遗产)。
东方网综合解放日报、此前报道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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