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闵行法院发布公告↓
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新跃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4)沪011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1,001,169.99元及以1,001,16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尹向华,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镇西路10号,身份证号码:32062619740921****。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841,联系人:黄志诚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0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轩坤与被执行人余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珊未履行(2025)沪0112民初179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服务费40,000元以及从2024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退款利息以及律师费6,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轩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余珊,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观塘巷9号2室。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1018****。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便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提供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6%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4913,联系人:陈杰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0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与被执行人黄士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士荣未完全履行(2025)沪0112执102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建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并公开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黄士荣,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三村225号501室,身份号码:31010519610206****。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33,联系人:李珺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星波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4)沪0112民初176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160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赵星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徐伟,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885弄30号501室,身份证号码:31010219750208****。
凡知晓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5%给予悬赏金(如全部履行额外奖励5000元);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5732,联系人:陈楚行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华与被执行人肖前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前正未履行(2023)沪0112民初4296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金额为借款本息41,392.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徐华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公告
被执行人:肖前正,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顺平村9组69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0801****。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利于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个人或组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12月18日。期间本案执行完毕的,自动失效。
线索提供电话:
021-64120000*3793,联系人:孟婷婷
线索提供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雅致路99号)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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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礼维(实习)
初审:陈依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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