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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态势,桓台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剖析行业痛点,总结汇编了一批建筑业涉诉纠纷典型案例,为桓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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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淄博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公司承包淄博某置业公司发包的某项目智能化工程,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智能化工程开始施工,现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淄博某置业公司尚余35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诉求淄博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法院确认其在剩余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涉智能化工程属于专业承包工程,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附属作业,属于分项工程,而非主体工程。深圳某科技公司作为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故,对深圳某科技公司主张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淄博某置业公司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损失,驳回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专业承包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立法初衷在于保障建筑工人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维系建筑业健康秩序。此权利虽具有强大的担保效力,但其适用范围并非可以无限扩大。本案中,涉智能化工程性质为专业承包工程,属于建筑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附属作业,属于分项工程,而非主体工程。这种性质界定决定了其难以独立成为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与法官会议意见亦指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得超越其立法目的边界,对于“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办法官:伊丽霞
供稿:于莹莹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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