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
在校期间,张耀午律师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个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在多年法律学习和实践中,他积累了丰富知识和经验。
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的重要性,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曾作为唐山烧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前某区委书记王x、前某区政协副主席李x、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还成功办理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此外,他还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并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主办案例
这起案件是(20XX)津XX刑初XX号某某故意杀人案,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其诉讼代理人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虽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张律师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指控,未采纳张律师故意伤害罪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若需联系张耀午律师,点击其律图网个人主页即可获取电话或在线咨询入口。页面还会展示张耀午律师的过往成功案例、专业资质认证,可在沟通前充分了解其专业能力。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