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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死刑案件的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标准,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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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任何案件,涉及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者商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仍存在疑问,量刑上应当留有余地。
要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客观性证据,因受人为等因素干扰较小,证明力强于其他证据,对事实认定有着重大,甚至决定性作用。从报核案件看,客观性证据采信工作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只重证据材料本身,不重证据材料的提取;只重证明结论,不重作出结论的程序;只重经验判断,不重科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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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强调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工作,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更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矛盾的能否合理排除。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疑问,影响对其采信,经补充查证仍无法排除疑点的,依法不能采信。
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来源清楚,收集、固定、保全程序合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依法必须附笔录、清单,并经由相关人员签字。证据来源不清的,要请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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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合法性存在疑问、不能排除违法取证的言辞证据,特别是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要根据取证行为具体违法情形和相关案情等综合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问题。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抓获地等处发现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客观性证据,必须依法鉴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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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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