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聚焦民生福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现公布一批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执法为民,聚焦民生福祉,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现公布一批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01
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速冻调理牛副”生产“口味牛杂”,对已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猪耳”未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同时该公司生产的“秘卤牛肉”“牛三鲜(非即食)”“口味牛杂”标签虚假标注生产单位,生产的“凉拌猪耳丝”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还存在购进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未实施投料原料控制、生产工序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材,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原料质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本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却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且存在虚假标注标签等多种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该案告诫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以此为戒,把“诚信”作为立身之本,把“安全”作为经营红线,绝不能逾越法律底线生产经营。
02
东莞市某肉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东莞市某肉档进行检查,在该肉档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疑似硼砂粉末1袋,且对现场销售的猪肉进行硼砂快检,显示为阳性。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肉档销售的“腩肉”“瘦肉”“后腿肉”及上述粉末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肉档销售的上述肉品及粉末均检出硼酸,确认了当事人在猪肉中添加硼砂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该肉档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该肉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不法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红线在猪肉中添加硼砂,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迅速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肉类非法添加的“潜规则”,警示广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以身试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3
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监督抽检线索,东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腿扒(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8-12,规格:500g/袋)和“卤猪肚(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7-23,规格:150g/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且上述“鸡腿扒(酱卤肉制品)”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项目不符合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上述产品检验结论均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食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致病性微生物超标是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涉案产品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以及其他菌群,反映出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缺失、卫生管理不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案警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卫生是食品企业的生命线,必须严把生产关、检验关,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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