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可一并诉请接受劳务者和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张某甲与黄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号:(2023)桂142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雇请张某甲捡拾倒伏的玉米株,以每天100元计算报酬,符合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黄某甲与张某甲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按照黄某甲的要求,自带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黄某甲要求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典型特征,黄某甲与赵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赵某承揽收割玉米株后,雇佣赵某甲驾驶收割机收割玉米,以每吨15元价款支付赵某甲工资,赵某提供收割机,赵某甲提供劳力及技术,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酬结算方式等方面来看,符合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特征,赵某与赵某甲系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劳务关系。
张某甲在为黄某甲提供劳务中受到为赵某提供劳务的赵某甲直接侵害,赔偿权利人,给付对象,给付内容一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之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诉讼资源,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大小并对黄某甲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张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5%的过错责任。
黄某甲未对张某甲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防范培训,没有尽到规范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黄某甲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是否持有收割机驾驶证未进行审查,在赵某,赵某甲没有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收割玉米株交由赵某,赵某甲完成,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赵某甲受雇为赵某提供劳务,赵某作为接受劳务者依法应承担提供劳务者赵某甲劳务过程中对他人的侵权责任。
在黄某甲,张某甲承担各自责任后,剩余的65%赔偿责任本应由赵某承担后再向赵某甲行使追偿。赵某甲明知自己没有收割机驾驶证,仍受雇驾驶收割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且在驾驶操作收割机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审慎义务,操作不当刮碰张某甲致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在赵某承担的65%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明知赵某甲没有收割机驾驶证,仍雇请赵某甲驾驶收割机从事收割工作,且没有到场进行监督管理,存在选任,管理上的过错,在张某甲65%的侵权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甲经济损失96729.06元:二,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甲经济损失170345.48元;三,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甲垫付的赔偿款16834.59元。
【裁判规则解析】
本案当事人身份重叠,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一是提供劳务者张某甲与侵权人赵某,赵某甲之间的侵权赔偿关系;二是提供劳务者张某甲与接受劳务者黄某甲之间,提供劳务者赵某甲与接受劳务者赵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三是接受劳务者黄某甲,赵某与直接侵权人赵某甲之间的债的追偿法律关系;四是定作人黄某甲与承揽人赵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甲在为黄某甲提供劳务时遭受正在为赵某提供劳务的赵某甲致害受伤,张某甲与赵某,赵某甲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赵某,赵某甲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黄某甲以每天100元工钱雇请张某甲捡拾倒伏玉米株,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赵某承揽黄某甲玉米株收割工作后,以每吨15元薪酬聘请赵某甲驾驶收割机进行收割,赵某提供收割机,赵某甲提供劳力及技术,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酬结算方式等方面来看,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故赵某甲与赵某系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黄某甲以每吨70元价格将其500多亩玉米株交由赵某收割,赵某自带设备,技术和劳力进行收割后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典型特征,黄某甲与赵某之间系承揽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朴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该条立法精神赋予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提供劳务者选择请求,其既可以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致害第三人与接受劳务者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鉴于张某甲同时起诉赵某甲,赵某和黄某甲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黄某甲庭审中要求一并处理其垫付的医疗费。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可依法划分各方的过错责任。张某甲在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系黄某甲,赵某,赵某甲三方造成的,属多因一果。受害者张某甲为尽快得到赔偿将接受劳务者黄某甲,直接侵权人赵某甲,赵某一并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张某甲基于其与黄某甲存在劳务关系而依据上述规定向黄某甲主张权利,于法有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甲系直接侵权责任人,故张某甲起诉要求直接侵权责任人赵某甲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提供劳务者赵某甲因劳务造成张某甲损害,由接受劳务者赵某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只要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接受劳务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间接受劳务者是否存在过错,赵某甲是在为接受劳务者赵某劳务过程中致张某甲受伤。据此,张某甲既可以请求实施侵权行为的赵某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者黄某甲和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赵某甲追偿,张某甲也可依法请求接受赵某甲劳务的赵某予以补偿。
因本案存在几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甲与黄某甲的劳务关系,赵某甲与赵某的劳务关系,张某甲与赵某,赵某甲的直接侵权关系,黄某甲与赵某的承揽关系。如果按照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件单独审理,作为受害者张某甲只能选择直接侵权人或者接受劳务者主张权利,后再由直接侵权人或接受劳务者行使追偿,经过多轮诉讼才能最终确定各责任主体赔偿份额。
此外,黄某甲在本案中亦要求受害者张某甲退还超出其赔偿责任范围已垫付的医疗费,在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诉求交织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在本案中得以全面彻底解决,按"一案一法律关系"审理,便会发生一案生多案衍生后续多个诉讼案件,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更是浪费了紧缺的审判资源。主办法官厘清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各方的过错责任,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将本应几个诉讼案件才能解决的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一次性解决,避免衍生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实质性化解了纠纷,符合"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司法理念,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真正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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