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信阳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为了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而贩卖毒品,属于“以贩养吸”。我想请问,您知道信阳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什么是“以贩养吸”?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吗?他自己吸食的那部分毒品还会被计入到贩卖毒品的数量里面吗?对吸食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谢谢您了!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信阳市看守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新十八大街与京港线交叉口沿京港线向南400米路东。
导航: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七里棚学校
乘车路线:信阳站步行至火车站乘坐L1路公交车到信阳市看守所站下车,向南100米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信阳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以贩养吸”,指的是吸毒人员为满足自身吸食毒品的需要而贩卖毒品。这便导致对其所查处的毒品中,用于贩卖和用于吸食的毒品可能并存。若是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购买的毒品已经灭失,且存在被其自行吸食的可能性的,则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到贩卖毒品的数量。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
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购买的但已灭失的毒品,若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已被其贩卖,毒品数量又在其个人合理吸食量范围之内,存在被其自行吸食的可能性的,则该部分毒品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于个人合理吸食量的把握,既要考虑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也要考虑毒品用于吸食的周期,不宜将毒品吸食数量标准定得过高。
另外,在“以贩养吸”行为中,对吸食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犯罪分子一边吸食毒品,一边贩卖毒品,这样以卖养吸。对于行为人吸食的那一部分毒品应该如何认定,对此,有的学者提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另一部分已确实被吸食的,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对于已经吸食掉的部分毒品,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是,对于以贩养吸者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供自己吸食使用,这部分毒品尚未吸食,还存放在家中,并有证据证明属实,吸食者也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例如,某人从云南买回150克毒品,其中100克供自己吸食,另外50克高价转卖给他人。案发前,供自己吸食的100克中已经被自己吸食50克。对于这种情况,已经吸食掉的毒品,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所以就不予以处罚。对于供自己吸食的100克中尚存的50克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于高价转卖给他人的50克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
▼信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