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久律师《氢法学堂》第五十讲,海南自贸港视角下氢能与新能源企业法律应对与机遇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氢能产业界同仁、商协会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第五十期《氢法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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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要
本期《氢法学堂》解析海南自贸港封关后,新能源、氢能公司、企业面临新的法律环境,涵盖新《仲裁法》下跨境纠纷高效解决、新《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合规救济,以及关税、物权等多元规则调整,助力企业把握机遇、防控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氢法学堂》讲座人王胜久律师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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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核心制度框架¹,叠加新《仲裁法》《行政复议法》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既为氢能及新能源企业带来政策红利,也对合规运营提出更高要求,核心法律影响重点归纳如下:
一、新《仲裁法》视角:跨境纠纷解决的高效合规新路径
2026年3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仲裁法》²,为氢能及新能源企业跨境业务纠纷提供了国际化、轻量化解决方案,封关后政策适配性进一步凸显。一是仲裁地制度明确跨境争议法律适用,企业在氢能设备进口、跨境技术许可等合作中,可通过约定仲裁地锁定法律适用规则,裁决效力随仲裁地确定,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³实现全球通行执行,破解氢能产业链跨域纠纷执行难题。二是自贸港临时仲裁赋能技术争议快速处置,封关后海南注册企业可针对电解槽质量、加氢站建设等技术性纠纷,直接组建专家仲裁庭²,30日内完成争议解决,成本仅为机构仲裁的40%,大幅提升氢能项目争议处理效率。三是境外仲裁机构准入降低跨国维权成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国际仲裁机构可落户海南²,企业与海外合作方的绿氢项目纠纷,可实现“境内开庭、国际规则、全球执行”,同步享受在线仲裁、区块链存证法定效力²,减少跨境维权时间与资金损耗。
二、新《行政复议法》视角:行政监管合规与权利救济新要求
海南省封关后,海关、税务和环保等行政监管力度升级,新《行政复议法》⁴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同时明确合规红线。一方面,监管联动强化实质性运营合规审查,企业需满足3名员工驻岛满183天、固定办公场地、本地决策等实质性运营要求,税务与社保数据联网监管下,“注岛营外”的政策套利行为将面临行政追责⁴,氢能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需确保主营业务占比超60%⁵,违规将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优化救济效率,针对海关对氢能设备进出口申报不实认定、环保违规处罚等行政行为,企业可依托新《行政复议法》简化流程、缩短周期⁴,尤其封关后“二线”监管中的关税征收、货物查验争议,可快速通过复议渠道纠错,降低运营中断风险。
三、其他法律法规视角:贸易、物权与合规的多维调整
(一)关税与贸易监管新规:成本红利与合规风险并存封关后74%进口商品享受零关税,覆盖氢能电解槽、储能设备等核心装备,企业进口成本显著降低,但需严守“二线”监管规则。一是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需真实合规,氢能设备加工后内销需如实记录增值环节,避免虚假申报骗税,违规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走私追责;二是“一线”负面清单管控严格,进口旧机电、禁限类氢能材料需符合商务部最新清单⁶,环保类违规企业将被移出优惠名单⁷,尤其一次性塑料制品禁用规则对氢能配套产业提出绿色要求⁷。
(二)《民法典》适配:物权与跨境交易规则衔接
海南省封关后货物监管特殊化背景下,《民法典》相关规则需精准适配。一是无主货物处置规则差异需关注,氢能进出口货物中无主私货公告认领期仅20日⁸,远超《民法典》无主物1年认领期⁹,企业需及时处理滞留货物,避免被依法收缴;二是跨境合同履约风险防控,依托海南跨境结算便利政策开展氢能设备进出口业务时,需明确合同履行地、风险转移节点,尤其“一线放开”下货物通关风险划分,避免因规则衔接漏洞引发履约纠纷。
(三)产业政策配套:政策红利精准对接合规要求
海南封关后氢能产业可享受园区入驻优惠、人才引进补贴等政策¹⁰,但需绑定绿色合规要求,全岛禁售燃油车、推广氢能卡车的政策导向下,企业需同步完成绿色生产改造,环保数据与海关监管联动,违规将丧失政策享受资格,同时需依托鼓励类产业目录动态调整,确保业务范围贴合政策支持方向,最大化享受税收与要素便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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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法学堂》第五十期课程总结:
海南省封关为氢能及新能源企业带来跨境运营、成本优化的重大机遇,核心法律风险集中于实质性运营合规、跨境争议处置、关税与环保监管衔接。企业需精准把握新《仲裁法》《行政复议法》的救济优势,严守关税、物权及产业合规规则,通过合规布局充分释放封关政策红利,实现稳健发展。
引用文献与出处: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封关运作相关配套法规。出处:海南省相关政策汇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法律出版社出版;
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实施)》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
5、《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海南省相关政策汇编;
6、商务部《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商务部发布的文件;
7、生态环境部及海南省相关绿色生产与环保监管规范。出处:海南省环保厅;
8、海关总署及海南自贸港关于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特殊规定。出处:海关总署发布文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
10、海南自贸港关于园区、人才、金融结算等方面的专项扶持政策,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引用语句与标注:
1、“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核心制度框架”
2、“2026年3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仲裁法》,为氢能及新能源企业跨境业务纠纷提供了国际化、轻量化解决方案”
3、“企业需满足3名员工驻岛满183天、固定办公场地、本地决策等实质性运营要求……”
4、“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需真实合规,氢能设备加工后内销需如实记录增值环节……”
5、“氢能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需确保主营业务占比超60%,违规将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6、“全岛禁售燃油车、推广氢能卡车的政策导向下,企业需同步完成绿色生产改造……”
思考题:
1、新《仲裁法》中的“仲裁地制度”如何帮助氢能企业在海南封关背景下更有效地处理跨境技术合作纠纷?
2、在海南封关后,氢能企业如何利用新《行政复议法》应对海关、环保等行政监管中的合规争议?
3、结合《民法典》与海南自贸港货物监管特殊规则,氢能企业应如何调整跨境合同条款以防范物权与履约风险?
本期《氢法学堂》在调研和写作中,得到了内蒙古氢能产业协会、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及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胜久
内蒙古 北宸智库 研 究 员
呼市 律 师 讲师团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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