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凤台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凤台县城关镇全域(东至孔李淮河大桥、南至淮河干流、西至南湖大道、北至姚凤路,其中新增区域:红旗社区、东城社区、灯塔社区、淮丰社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河东片区); 凤凰镇部分区域(东至淮河、南至永幸河、西至凤蒙路、北至合阜铁路)。以上区域为烟花爆竹管辖区域,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新增区域禁放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凤台贡献力量!
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8681070(县公安局)
2025年12月12日
毛集实验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区环境,根据《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淮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淮南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要求, 结合我辖区实际,自即日起,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高速毛集出口以东,丁家沟以西, 345国道(颖凤路) 以南,焦岗湖大道以北的主城区;
(二)毛集经济开发区;
(三)焦岗湖社区丁家沟以东、新建环形旅游通道以北及以西、环湖路以南区域;
(四)环湖林带、老沙滩林区、绿馨园等林业地区。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7)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8)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三、违规处罚
(一)庆典、婚礼、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在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放规定。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应急等部门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兑现奖励,举报电话:区环保局0554-8271530;毛集公安分局0554-2390133。
七、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毛集实验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寿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寿县古城区和新城区南至城南保庄圩、寿县汽车站一线,东至东津渡大桥,北至北门外河道(原靖淮桥),西至跃进河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寿县贡献力量!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54-221235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54-4123008;县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554-4412319)
寿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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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台公安、毛集公众、:寿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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