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我们这个设备属于简单压力容器,是不是就不用管啦?”
确实,有些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但!这不代表它们脱离了《TSG 21-2016》的适用范围。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哪些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根据《TSG 21-2016》第7.1.11条款及1.4条款:
只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材料和制造要求的以下几类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可免于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例如:
安装于制冷装置内部的压力容器(如吸收式制冷机中的发生器)
铝制板翅式换热器内的压力容器(如液化天然气冷箱)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如裸露管式换热元件)
移动式空压机配套的储气罐
消防泡沫罐、楼顶水箱附属气罐、热水锅炉膨胀水箱等
这些容器多为结构简单、压力较低、运行工况明确,属于风险较低类别。
⚠️但是!免登记≠免管理
虽然不需要上平台登记,但使用单位仍必须按照《TSG 21-2016》规定承担主体责任,别忽略这些关键要求:
1.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包括设备台账、运行维护记录、自检记录等,不能“只用不管”。
2. 定期自检 + 异常报检
即便不定期检验,也应定期巡查;发现泄漏、腐蚀等问题,要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报检评估
例如,某移动储气罐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若第11年继续使用,必须参照标准第8章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4. 事故发生必须报告!
依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送,不得隐瞒、迟报、谎报。
举个例子更清楚
案例:某厂配套使用的一台铝制冷箱,内部含3个压力容腔体。该设备未登记也未定期检验,运行第9年突发泄漏。调查发现早在2年前就有冷媒渗漏迹象,但因未记录也未报检,最终扩大为全厂停产事故。
教训:虽然设备免登记,但使用单位依然应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疏忽管理一样会出事!
小结:
不需要登记的设备≠不需要管理
自查、自控、报检、报告,一样都不能少
简化的是行政流程,不能简化你的责任
你单位有没有这类“免登记”的设备?安全档案建了吗?运行年限到点了吗?不妨排查一次,让“放管服”政策真正落到安全实处!
转自:特种设备管理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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