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明明自身条件完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时却遭到行政机关的故意刁难;而同样的违法情形,不同当事人受到的处罚结果却天差地别。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这类令人困惑的场景并不少见,其本质就是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今天,楹庭律师就带大家详细理清:行政诉讼案件中,哪类行政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所谓滥用职权,核心是“有权乱作为”:行政机关本身依法享有审批、处罚、监管等法定职权,但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却脱离了法律设定职权的初衷,不按照法定的方式、范围和程序执行,而是凭主观意愿肆意而为,最终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标准其实很明确,主要看两点:第一,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边界”;第二,是否违背了法律赋予该职权的根本“目的”。即便行政机关的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只要存在明显的肆意性——比如实施选择性执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或者借职权谋取私利、泄愤报复等,都属于滥用职权的范畴。举个例子,市场监管部门面对同类违规的商户,却因私人恩怨作出轻重悬殊的处罚决定,这种行为就明确触碰了滥用职权的法律红线。
从法律后果来看,这类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一经查实,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无论是“刁难性”的审批行为,还是“偏心式”的处罚决定,都能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推翻。更重要的是,若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行政机关还需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义务履行后,相关主管部门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最后,给大家梳理一下遇到这类情况的维权思路:
首先,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妥善保存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不予受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各类文书,同时留存好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关键材料,这些都是证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的核心依据。
其次,及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违法行政行为;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直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予以纠正。
若因滥用职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记得在维权过程中同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法主张自身应得的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滥用职权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对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目的、行使程序等多方面的综合判断。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关键证据,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有权不能任性”真正落到实处。
权力源于人民,受法律约束,任何超越边界、违背初衷的职权滥用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遇到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时,不必退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就是对自身权益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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