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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12月16日讯 (记者 李文秀)今天,记者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将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轨道,解决立法过程中程序模糊、流程不统一等问题,2025年11月24日,衡水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由衡水市司法局承担起草、审查任务,起草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严格立法程序、深化立法调研,确保《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共7章47条,分别就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与备案、解释评估清理和档案管理、附则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梳理影响立法质效的各种因素,从源头控制着手,规范政府规章立项的范围、评估、论证等环节。在立法计划征集完成后,围绕衡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组织专家研究论证,梳理立法需求清单,定向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同时,压实各环节立法主体责任,强化市政府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明确起草部门的前期准备和文本草案质量控制责任,确立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政府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和全过程质量监控责任。
《办法》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力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明确参与范围,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所有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丰富参与形式,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仅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还需组织听证会,且听证会要提前30日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健全反馈机制,要求起草单位和审查部门对公众意见进行分类梳理,对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未采纳的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反馈。
为保障规章制定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能体现衡水地方特色、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办法》主要通过三个维度做好统筹兼顾:严守立法权限底线,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确保规章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需求导向,在立项环节就要求申报单位必须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本地实际问题,对不符合衡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时机不成熟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强化精准施策,聚焦衡水湖生态保护、产业转型升级、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鼓励“小切口、精细化”立法,不搞“大而全”,而是力求每一部规章都能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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