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旅游公司因环保整治被拆,仅获得2320余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使用权和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补偿被遗漏。委托律师后,2025年5月主管部门被责令重新处理,其拆迁补偿遗漏问题终于有了转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律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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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王健(化名)的旅游公司因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列入环保整治拆除名单。2020年,公司与市文旅局签订补偿协议,但仅获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未被纳入。2024年底,王健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代理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支付遗漏的4694万余元拆迁补偿,却被以“非补偿主体”“无依据”“超时效”为由拒绝。
2025年2月,律师代理提起行政复议,明确核心观点:主管部门是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者,补偿款经其研究拨付,应为拆迁补偿责任主体;公司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无形资产有权威评估报告,协议未明确放弃相关补偿,且持续维权未超时效。上级部门审理后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主管部门应承担补偿责任。
2025年5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主管部门的答复,责令其60日内重新处理。“终于有人管遗漏的补偿了,希望这次能拿到完整的补偿。”王健说道。
此案表明,企业拆迁补偿需涵盖土地、无形资产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推诿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公平补偿”,当遭遇补偿遗漏时,保留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锁定责任主体、提起复议,是追回补偿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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