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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向消防部门审批备案,严禁无证操作、营业期间施工或未清场动火!作业前需彻底清理3米内可燃物,无法移除的用防火布隔离;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沙,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施工时须用防火板隔离作业区与人员密集区,安排专人携带灭火器材全程值守,每30分钟记录现场情况。作业结束后1小时内反复巡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公众若发现违规动火,请立即劝阻或拨打119举报!进入场所请留意安全出口,遇火情弯腰捂鼻快速撤离。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严守安全红线,共筑平安防线!
来源:伊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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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编辑 江饿勒 冯 黛
●责编 朱 婷 袁 叶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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