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湖北首富、因涉嫌合同诈骗身陷囹圄但最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的兰世立先生,在公开场合抛出“千万不要相信律师”的言论,招致其刑案最后两位辩护律师的公开反击,双方在网络上爆发隔空口水战,引发大众关注。
兰先生此言究竟系因其个案体验有感而发,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数据支撑,外人不得而知。作为公众人物,发出如此惊世骇俗言论,确实令人费解,以至于有人怀疑其系为了博眼球,哗众取宠。
如此以点概面、以偏概全,否定整个职业群体的论断,有欠客观公允,将严重误导公众对律师行业的认知。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思维及表达方式实乃公众人物之大忌。
诚然,与所有行业一样,律师业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既有尽心竭力、正直可信者,也有敷衍塞责、违背职业伦理之人。此乃芸芸众生人性复杂性、差异性使然,非某个行业特有现象。理性看待这一现实,“不应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若某人接连遭遇不靠谱律师并接受其服务,或许应反思自身的选择标准和判断方式,以及是否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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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为数不少的当事人涉诉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走门路”,欲图以此获利,而不从专业角度分析案情,从案件本身寻找对己有利突破口。面见律师时,更关切的是律师与办案机关是否“有关系”,却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置于次要位置。不少见利忘义的律师则迎合、利用当事人该心理需求,忽悠当事人。更有甚者,办案机关及经办人都尚未确定,就相信律师所谓的关系“保证”。需求决定供给,从某种角度讲,亦可认为系法律服务需求市场不理性状态下的“逼良为娼”。另一方面,热衷于关系的律师,往往疏于专业能力精进,办案中出现疏漏或在所难免,当事人为此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可能是案件的实质利益。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认知和选择买单。
当然,不可否认,在现今司法环境中,通过关系或金钱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但这并非司法活动的主流。大多数案件仍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做出裁判,没有所谓的关系对结果造成影响。但对于有的律师而言,案件结果若符合预期,则会欺骗当事人称是自己关系或活动的成果,相反,若结果不及预期,则为了避免当事人迁怪于自己,会诬陷对方做了案外工作,糊涂的当事人还会信以为真,然而事实往往并不如此。诉讼具有材料的公开性及程序的多重性,一审败了,仍有二审及再审救济途径可走,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实践中,案件结果与当事人预期不符,并不一定是“关系干预”,也可能源于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及法律适用的选择,乃至政策及社会风向的影响,也与法官的社会阅历、职业经验甚至性别、品性有关。人们对司法裁判的评价,不排除许多案件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也存在部分是当事人偏激的认识偏差,执拗于对己不利即是错案,法官即是枉法裁判。司法难以实现让所有人满意,也做不到绝对公平正确,这是法律社会需要理性面对和接纳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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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先生在视频中耿耿于怀于12位律师均劝其认罪认罚。对此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辩证分析,不能简单的认为此举是对是错。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内容,其适用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且越早认罪认罚从轻幅度越大。多数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是清楚、证据也是确凿的,至于合不合理则另当别论。律师会见当事人及阅卷后内心会有自己的判断,定罪可能性大,但是刑期还有争取空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其拒不认罪倒不如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罚,故有时律师从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角度考虑会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当事人,因认罪认罚具结书需当事人本人签字,庭审中亦需当事人表态。当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负责任律师应不会轻易劝当事人认罪,依法力争当是职责所在。兰先生案件具体案情笔者不清楚,辩护律师或许根据过往经验,认为定罪可能性高,认罪认罚对其或更有利,故对其提出相应建议,但最后被判无罪,原因或许多重,不排除有社会风向因素。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权益,而非盲目追求“无罪”的小概率结果。
网友对双方口水战的评论,大多一边倒的指责律师,有收钱不办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师没好人、律师眼里只有钱等等不一而足。或许其中部分人并无与律师打交道经历,对律师并不了解,只是道听途说无根据的抹黑律师、宣泄情绪而已。
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其服务成果深受案情、居中裁判者及司法环境的多重制约,并非律师单方可控。当事人若对律师抱有与案情不符的过高期待,则多数情况下难免产生不满意。律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胜诉,也体现在减少损失、维护正义等方面。当事人的理性目标与评价,对于建立和谐法律服务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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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律师行业诟病较多的是律师收费标准高。律师服务本质上是市场行为,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现在随着竞争的加剧,该现象已有改善,收费标准有明显下降趋势。任何一个行业只要存在充分竞争,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价值就能趋于接近合理水平,社会最需要的是公平竞争。
兰先生与辩护律师关于律师作用的口水之争,以及公众对此的普遍态度,深刻折射出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危机,甚至有人妄言律师制度应予取消。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之一。律师行业虽然仍存在有待规范、完善之处,但其对国家法治进程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律师与当事人及公众需要更加理性的看待双方、相互理解各自的需求、作用以及局限性,才可能构建更加健康、良性的法律服务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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