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对社会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持续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近期,彭州市查处一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案。
案情回顾
近日接移交案件,彭州市某花卉发展研究会原所在场地现已改为茶楼且其负责人无法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依法接受年检的证明材料。经立案调查,该社会组织已未开展相关活动,且在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接受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构成了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的违法事实。
违反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及参照《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连续三年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处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来源:文化大队、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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