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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在适用《刑法》第31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关于该条第1款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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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根据《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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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情形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是指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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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杀害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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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除以上6种情形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特别严重的情节,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后使被组织人遭受迫害、奴役等情形。【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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