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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致劳动者失业,法院介入:劳动者获2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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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12月16日,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劳动者从原公司离职后又被新公司无故取消录用而失业的案例。

案情显示,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前期接洽沟通,张某收到该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张某收到该邮件后即回复“收到”,次日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

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最高法阐明本案的典型意义。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张某此前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某科技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损失,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重信守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对劳动者友好的就业环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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