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天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24年我国网络货运市场规模突破930亿元,这一迅猛增长的新业态在重构货运市场格局的同时,也暴露出计价模糊、车辆信息混乱、司机收入缩水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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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刘先生在滴滴货运、快狗打车平台先后遭遇车型不符、车牌错位等“张冠李戴”式服务,货运司机邹成伟则深陷“会员+抽成”的双重收费陷阱,11月接单149笔却向平台支付1178元费用。
这些乱象的核心症结在于:网络货运平台作为法定居间人,却背离“仅提供撮合服务、收取合理佣金”的法律定位,凭借信息垄断地位实施“双向收割”,严重侵害消费者与司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视角厘清平台义务边界、追责违法行径、构建规制体系,成为规范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定性:网络货运平台的居间人本质与义务边界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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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的核心功能是连接货主(消费者)与货运司机,提供信息匹配、订单促成等服务,其法律身份天然属于居间人,而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或承运人。这一定性决定了平台的义务边界与权利范围,核心可概括为“三维义务”与“单一权利”。
其一,如实报告义务是居间人的核心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要求居间人就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委托人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平台需如实公示车辆型号、车牌信息、计费标准等关键内容;对司机而言,平台应明确告知抽佣比例、计价规则、接单条件等核心事项。刘先生遭遇的“中型面包车订单却派来依维柯货车”、“鲁牌显示却来苏牌车辆”等情形,以及邹成伟面临的“浮动计价无明确依据”,本质上都是平台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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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公平中立义务是居间人的行为准则。居间人作为撮合方,应保持中立性,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但实践中,平台通过“会员等级绑定抽佣比例”“非会员限制接单数量”等规则,强制司机支付高额会员费以获取合理抽佣比例,如湖南地区货拉拉司机不购会员抽佣15%且日接单限2单,购579元钻石会员抽佣才降至8%,这种“付费换权益”的模式明显背离公平原则,构成对司机的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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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信息公示义务是居间人的法定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要求平台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便利阅览下载。
但调查显示,货拉拉等平台将计价规则隐藏在“快车”字样后方的灰色小图标内,需两次点击次级页面才能查看,且未明确标注搬运费、等候费等附加费用规则,仅以“双方协商”模糊带过。这种“隐藏式公示”根本无法保障消费者与司机的知情权,违反了信息公示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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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义务相对应,居间人的合法权利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后收取约定佣金”。法律严禁居间人超越权限介入交易本身,更不允许以“服务费+抽成”“会员费+佣金”等形式双重收费,这是界定平台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标尺。
二、乱象透视:平台背离居间定位的违法表现与多重危害
在市场规模扩张与垄断地位强化的双重驱动下,部分网络货运平台突破法律边界,通过“信息不对称+规则控制权”实施“双向收割”,其违法表现呈现多元化、隐蔽化特征,对消费者、司机及市场秩序造成多重危害。
对消费者而言,平台的违法行径直接导致服务质量缩水与权益受损。
一是服务与约定严重不符,构成违约。滴滴货运客服以“高峰期车辆短缺”为由辩解车型调配行为,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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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经货主同意擅自更换车型,且调配的依维柯货车因超高无法进入地下停车场致延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并非“偶然现象”可开脱。
二是安全保障义务缺位,埋下风险隐患。快狗打车允许司机以其他平台车辆承接订单,导致车牌、平台标识与订单信息完全不符,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义务,使货主面临货物丢失、损毁后追责无门的风险,刘先生的安全担忧正是权益受损风险的直接体现。
三是价格欺诈风险突出,侵犯公平交易权。平台以“一口价”、“预估价”隐瞒真实计价规则,附加费用无明确标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构成要件,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
对司机而言,平台通过“规则霸权”实施的“双重盘剥”更为隐蔽和残酷。
一是“会员+抽成”双重收费,突破居间人权利边界。货拉拉等平台从“只收会员费不抽佣”转向“既收会员费又抽佣”,邹成伟11月缴纳579元钻石会员费后仍被抽佣599元,总计支付1178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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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违反《民法典》居间合同的报酬唯一性原则,构成不当得利。《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会员费+抽成”的双重收费缺乏法律依据,属典型的不合理收费。
二是计价与抽佣规则不透明,剥夺司机知情权与议价权。邹成伟56公里订单每公里实际收入1.45元,却无法知晓该价格如何从“1.3元-4.1元”的浮动区间核算得出;抽佣基数、比例调整依据等核心信息均不公示,司机只能被动接受结算结果。
这种“算法黑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司机陷入“干得多、赚得少”的困境,工作时长从8小时延长至11小时仍难达收入目标。
三是设置接单壁垒,实施强制交易。平台将会员等级与接单数量、抽佣比例直接挂钩,不购会员则日接单限2单,迫使全职司机不得不购买高价会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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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秩序而言,平台的违法行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一方面,头部平台凭借“双向收割”积累的资金优势,可能实施低价倾销、排他性交易等垄断行为,挤压中小平台生存空间,导致市场活力衰退;另一方面,平台定价不透明、服务不规范引发的大量纠纷,如近半年网约货车投诉达14963条,其中价格不透明问题占比22.44%,严重损害行业公信力,阻碍网络货运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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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追究:平台违法行径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
平台背离居间定位的违法行径,并非“行业惯例”或“技术中性”可辩解,而是需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多重法律责任。
针对消费者与司机的权益受损现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路径,监管部门也已启动针对性规制措施。
民事责任层面,消费者与司机可通过违约或侵权诉讼主张权利。
对消费者,若遭遇车型不符、服务缩水等问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平台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平台存在隐瞒计价规则、提供虚假车辆信息等欺诈行为,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刘先生因车型不符导致的延误损失、货物搬运额外成本,均有权要求平台赔偿。
对司机,针对“会员+抽成”双重收费,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要求平台返还不当得利;对抽佣不透明、计价不合理等问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邹成伟就1178元不合理费用,可依法要求平台返还超出合理佣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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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层面,监管部门可依据多部法律对平台实施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平台未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平台违反公平原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行为,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平台的约谈,正是行政规制的前置措施,若平台拒不整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江苏省消保委发布的调查报告,也为行政监管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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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层面,若平台的违法行径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若平台通过隐瞒抽佣比例、虚构计价规则等方式骗取司机会员费、佣金,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若平台利用垄断地位强制司机购买会员、收取不合理费用,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
虽然目前尚无相关刑事判决,但此类行为已具备刑事违法性的潜在风险,需引起平台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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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湖南长沙推动的“司机-平台-工会”三方协商机制,为权益救济提供了多元化路径。货拉拉承诺2025年降低抽佣5.3亿元、每年投入五千万元补贴司机,正是协商机制的积极成果。这种“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三方协商”的模式,为化解纠纷、保障权益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四、规制重构:构建居间义务导向的行业治理体系
解决网络货运平台乱象,根本在于让平台回归“居间人”法律定位,通过“立法完善+监管强化+平台自律+权益保障”四维发力,构建权责清晰、规范有序的行业治理体系。江苏省消保委提出的“透明化标准化为核心”的治理思路,为规制重构提供了重要指引。
立法完善是基础,需明确平台居间定位与义务清单。建议针对网络货运新业态出台专门管理条例,细化《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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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平台居间人身份的唯一性,禁止平台以任何形式介入运输合同履行,严禁“会员费+抽成”、“服务费+佣金”等双重收费模式,限定佣金收取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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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立“阳光计价”规则,要求平台在下单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完整计价公式,包括起步价、里程单价、附加费(搬运费、等候费等)标准,浮动计价需明确天气、路况等调整因子的具体权重,禁止“算法黑箱”;
三是建立车辆与司机信息核验制度,要求平台对入驻车辆、司机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禁止跨平台接单、信息不符接单等行为,确保“订单信息与服务主体一致”。
监管强化是关键,需构建全链条精准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平台,整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数据资源,对平台计价规则、抽佣比例、会员收费等实施动态监测,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力的平台实施“红黄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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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行“算法公示”制度,要求平台向监管部门报备计价与抽佣算法,对涉及司机收入的核心算法进行合规审查;
三是强化信用监管,将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融资等权利。针对货拉拉等头部平台,可依据《反垄断法》开展反垄断审查,防范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平台自律是核心,需落实主体责任与公平理念。平台应摒弃“双向收割”的短视思维,以“透明化、规范化”重建信任:
一是全面公示服务规则,在App首页设置“规则公示专区”,清晰展示佣金比例、计价标准、会员权益等核心信息,修改规则需提前七日公示并征求司机、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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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司机权益保障机制,借鉴长沙三方协商经验,成立司机权益委员会,定期就抽佣比例、算法调整等问题开展协商,将“降低抽佣5.3亿元”等承诺制度化;
三是优化服务质量管控,建立车辆信息核验“双保险”机制,通过GPS定位、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服务主体与订单信息一致,对违规司机实施分级处罚。
权益保障是目标,需强化消费者与司机的维权能力。
一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定因计价争议、服务不符等引发的纠纷,由平台承担已履行如实报告、公示义务的举证责任;
二是设立行业维权基金,由平台按佣金比例缴纳,用于支持消费者与司机的群体性维权诉讼;
三是培育行业协会力量,支持成立货运司机协会、货主权益保护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与维权援助作用,形成“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的多元维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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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法律边界的敬畏与对权益的尊重。平台作为居间人,其价值在于通过信息撮合降低交易成本,而非凭借信息垄断实施“双向收割”。
唯有让平台回归居间人的本质,以透明规则保障公平,以规范服务赢得信任,才能实现平台、消费者与司机的共赢,推动930亿元规模的网络货运市场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正轨。
#百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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