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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记者从周口市人社局获悉,自12月1日起,周口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档,具体为:调整后,周口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项城市、鹿邑县、扶沟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最低工资标准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1元,西华县、沈丘县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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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广电融媒体记者 杨璐
责 编:张云露
审 核:彭 锴
监 制:武文科
总监制: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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