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就补偿事宜迟迟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的话,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交令交出土地决定,若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补偿安置决定等文件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要么就是在什么程序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双方在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落实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房屋被征收方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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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可不是被征收人想啥时候起诉就能起诉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是从哪天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那么该起诉期限就从哪天算起,超过六个月,那就错过了诉讼时效,被征收人的权益可能就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了。所以,对于起诉讼期限一定要注意。
在针对强拆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被征收人手里有当时强拆时的现场视频或者是录像,以及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法院大概率也会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只要法院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拿到了生效的判决书,被征收人就可以依据这一份生效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了,也就是行政赔偿。
不过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也是可以跟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一并提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按照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确定,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不一致的除外。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对被征收人而言更有利。也就是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后,如果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赔偿,或者是对赔偿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几点:(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一般是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时,需要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错过了起诉期限,那么被征收人关于行政赔偿的权益也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只要房屋被违法强拆以后,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起诉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起诉期限,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只要强拆事实存在,什么时候提起都是可以的,这就大错特错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除了在此过程中要时刻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外,也要知道,不管是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还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规,那么即使有相关的证据材料,那么其结果也有可能会与被征收人的想法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管是确认强拆违法,还是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建议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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