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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网络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离不开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治理。作为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水平,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对网络强国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制度化意义。
原文 :《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法治化发展需求》
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叶慧娟
图片 |网络
为顺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社会发展新趋势,应对日益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网络安全形势,2025年10月,我国《网络安全法》迎来首次修订,凸显顶层设计,明确政治方向;聚焦人工智能,填补制度空白;强化法律衔接,优化责任配置。此次修法,为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网络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的规范指引与法治保障。
法不独行,
注重与相关法律的体系化衔接
《网络安全法》有关网络安全保护与治理的规定涉及面宽,内容繁杂,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和一般性法律。其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和境内外数据交互等问题,与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特殊法多有交叉。因此,本次修订在法律责任方面强化了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化衔接,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在要求,又充分保障既有法律规定集群式协作的效力与效率。同时,为了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此次修订针对网络运营者具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增加了“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衔接性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我国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小过重罚”趋向的纠偏,同时也为帮助网络运营者建立“主动发现-快速整改”机制、更好地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推动企业发展创新提供了制度激励。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引入这一“柔性条款”,并非对违法行为的允许或放任,部分网友称之为“责任豁免”的观点并不恰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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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施策,
实现法律责任体系的合理化配置
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安全形势和迭代迅速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安全立法如何做到严而不厉、疏而不漏?法律对安全义务主体与安全义务行为的规范是否周全?法律责任配置和法律责任体系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笔者认为,新时代高水平的网络安全立法是网络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立法领域的直观体现。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订,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网络安全内容、安全风险等级和不同责任主体,健全和强化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的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如立法在区分“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两类主要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主体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的不同,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方面,首次区分“一般违法”“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三种情形,并适配不同法律责任;细化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出境、平台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优化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立足于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部分法律责任规定避免一刀切的简单粗暴,趋向柔性化和人性化。如在提高基础义务底线的同时,对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在加大对拒不履行安全义务、违规处理敏感数据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之余,对部分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允许“限期改正”“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既严密法网,又适度容错,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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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AI,
利用安全新变量助力安全治理新增量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给网络安全治理带来了新风险、新挑战,也提供了新时代提升网络安全保护与治理水平的新路径、新工具。因此,网络安全立法既要积极回应当前人工智能法治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又要面向未来合理统筹安全治理智能化的制度安排。此次修订,《网络安全法》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同时支持运用人工智能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尽管最新立法有关人工智能的规定相对宏观,不够具体,但其重在体现立法对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及时回应和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法治立场,其内容的开放性、涵括性将为未来人工智能领域的特殊立法提供一般法的立法框架和法治基础,相信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将有力反哺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与网络强国建设。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80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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