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业农村部农办发〔2025〕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农作物种子、农药互联网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农资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特此告知:
一、农作物种子互联网经营告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并履行备案程序。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种子可追溯。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售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方式、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提供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互联网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6.种子互联网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审核网络售种主体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
7.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的格式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开发布,由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二、农药互联网经营告知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的农药,必须是本企业生产且依法取得农药“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农药经营单位利用网络经营,不得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经营。
3.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其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
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5.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6.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2日
编辑丨某某某 校对丨某某某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
编辑丨赵伟男 校对丨耿德波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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