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甘肃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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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称,经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开信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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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吴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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