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27次常务会议,《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于2025年11月24日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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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曾支撑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核心文件,《管理办法》在特定发展阶段为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此次被依法废止,本质上是法治建设“立改废释”动态优化机制的体现,核心原因集中以下三个方面:
一
内容已被省级法规取代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对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作出系统规范,《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已被该条例完整吸纳,无需重复规定。这一调整实现了地方信用管理与省级法规的无缝衔接,避免了政策碎片化。
二
与国家层面新规存在冲突
随着信用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等重要文件。
对比来看,《管理办法》中关于信用修复范围的界定、办理时限的设定,以及异议申诉的流程规范等内容,已与这些上位法的最新要求不符。例如,国办发〔2025〕22号文明确规定信用修复“行业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而《管理办法》原规定的时限与这一标准存在差异,若继续施行将影响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三
已不适应当前信用建设需求
总而言之,近年来汕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信用应用场景从政务服务延伸至融资信贷、招标投标等多个领域,而《管理办法》被上位法涵盖,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条款与现行规定冲突,不匹配当下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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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源点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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