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跨境电商商品DHC橄榄护唇膏1204票,合计2759支。该商品法定第一数量申报错误,拉低了商品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经海关核定,涉及的商品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91403.06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077.0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760.38元。海关认定,当事人商品法定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023年6月26日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二、处罚依据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案例评析
(一)关于如实申报的义务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如实申报的义务。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申报义务人应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可见“数量”是如实申报的关键要素。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数量”的填制规范,其规定,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本案当事人法定第一数量申报错误,构成申报不实。
(二)关于海关在进口环节进行税收征管的范围
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案发时有效),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本案当事人拉低了商品单价导致漏缴了进口环节消费税,从海关征税的计算方式来看,漏缴进口环节消费税还会简介导致漏缴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从价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的关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关税定额税率
从价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货物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关税税额+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案发时有效)第九条规定: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系因数量申报错误引发的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先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吴欣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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