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暴击:猜拳脱衣后,好友变成恶魔
凌晨民宅的酒局,本是好友间的嬉戏,却沦为少女的噩梦。
新北市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应邀参加“猜拳脱衣”游戏,输光衣物后用棉被遮身,竟遭好友阿辉、翔翔(皆化名)轮流性侵 —— 一人施暴,一人压制,让她动弹不得。事后父亲报案,两名少年家长却轻飘飘抛出“仅愿赔 1 万新台币(约 2250 元人民币)”的和解方案,理由是“小花自愿玩游戏”“家庭负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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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窒息的是,家长们试图将性侵责任推给受害者:“她也有过失”。但法律给出了响亮的否定 —— 法官最终判决,两人及监护人各赔偿50万新台币(约11.3万人民币),刑事上接受感化教育,全案可上诉。
二、争议撕裂:1万vs50万,赔偿金额背后的人性博弈
这起案件的核心冲突,早已超越案情本身,成为社会对性侵伤害认知的试金石:
- “自愿玩游戏=同意性侵”?法律直接打脸
台湾司法实践中,性行为同意权必须单独明确,“参与脱衣游戏”绝不能等同于“同意发生性关系”。正如法官所言,性侵的核心是“违背意愿 + 压制反抗”,本案中两人轮流施暴的行为,已构成台湾“刑法”第 221 条的“强制性交罪”,与受害者是否参与游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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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赔偿是道歉,还是二次伤害?
对比同类案件更显荒谬:黄子佼性侵案中,受害者因恐惧“社死”被迫接受20万新台币赔偿,已被舆论痛批“低于正常标准”;而女星遭下药性侵案中,受害者直接索赔1300万新台币,律师明确“性侵赔偿无上限,需匹配创伤程度”。
1万新台币,连一次专业心理治疗都不够,却被加害人家长视为“解决方案”,本质是对受害者身心创伤的漠视。
- 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岂能甩锅?
根据台湾“民法”第187条,未成年人侵权时,若有识别能力,需与监护人连带担责。本案中,两名少年明知性侵是犯罪仍为之,家长又无法举证“已尽监督义务”,判决其赔偿完全合法。所谓“负担不起”,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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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真相:50万判决,不是终点而是底线
法官最终酌定50万新台币/人的赔偿,背后是严谨的司法逻辑:
- 赔偿核心是“精神损害+身体伤害”:台湾性侵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慰抚金)通常在数十万新台币区间,50万的金额,既考虑了案件情节恶劣(轮流性侵、压制反抗),也兼顾了被告家庭经济能力,低于原告诉求的100万但符合公平原则。
- 监护人责任不可豁免:台湾法律对监护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能证明“已尽监督义务”,否则必须担责。本案中家长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监督证明,自然难逃其咎。
- 感化教育不是“免罚金牌”:刑事上的感化教育,是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的“保护处分”,核心是“矫治而非惩罚”,但这并不影响民事赔偿的执行 —— 犯罪少年需在接受矫治的同时,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
四、社会拷问:当性侵遇上未成年人,我们该警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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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撕开了三个残酷现实:
- “年少无知”不能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两名少年犯案时已有识别能力,所谓“不懂事”,不过是家长逃避责任的托词。真正的保护,是让孩子知道“边界感”—— 尊重他人身体,更要敬畏法律。
- 性侵受害者的“过错论”,该彻底终结了:从台北车站七旬港女遭性侵案中“路人冷漠”,到本案中“受害者有过失”的辩称,社会对性侵的认知仍有偏差。受害者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成为加害人犯罪的理由。
- 赔偿金额,应成为伤害的“标尺”而非“妥协”:黄子佼案中受害者因恐惧被迫接受低额赔偿的悲剧,不应重演。性侵造成的创伤可能伴随一生,赔偿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慰藉,必须与伤害程度匹配。
这起案件的判决,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但社会的反思不能停止。当两名少年在感化院接受矫治时,我们更该追问:如何让 “同意权” 教育走进校园?如何让监护人真正履行监督责任?如何让性侵受害者不再因 “怕麻烦”“怕社死” 而妥协?
1万新台币,买不走罪恶;50 万判决,也难以完全抚平创伤。但至少法律明确了:性侵的代价,绝不是一笔小钱就能摆平;受害者的尊严,更不容任何形式的践踏。
你认为50万新台币的赔偿合理吗?未成年人性侵该如何平衡“矫治” 与“惩戒”?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一起为受害者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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