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的行政讼诉中对行政机关裁量权
行使的规范建议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行使可高效推进公共利益项目落地,平衡拆迁进度与民生保障;一旦滥用,则易引发补偿不公、程序违法等争议,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甚至动摇行政公信力。如何通过司法、制度、程序等多重维度规范裁量权行使,划定权力边界、明确行使规则,成为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结合实践痛点,从司法审查、基准构建、程序约束等方面,探讨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具体路径,为化解拆迁争议、实现依法行政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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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审查的针对性与力度
细化审查标准与重点:法院需紧扣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原则展开审查。合法性层面,严格核查行政机关是否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如是否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程序是否完整。合理性层面,聚焦补偿标准是否贴合市场房价、是否区分合法与违法建筑补偿、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例如,若行政机关为拆除少量房屋采用大规模强制手段影响周边民生,法院应认定其裁量行为不合理并予以纠正。
加强规范性文件间接审查:针对行政机关依据的地方性拆迁相关规范性文件,若被拆迁人提出异议,法院虽不直接审查文件效力,但可审查文件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若发现文件存在抵触上位法、变相增设被拆迁人义务等问题,可通过撤销依据该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清理或修订违规文件,从源头规范裁量权依据。
破解司法审查地方化困境: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可建立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指定异地法院审理。同时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责任,对审理中存在的裁量权审查不到位问题及时纠错,保障司法审查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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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拆迁裁量权基准体系:
细化量化基准内容:行政机关需依据国务院相关意见,针对拆迁中的征收范围划定、补偿标准确定、强制拆迁启动等关键环节制定裁量基准。比如补偿标准可按区域、房屋用途、建筑年限等细化档次,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补偿系数;对停收、减收等特殊情形,清晰界定适用条件与审批权限,杜绝裁量随意性。
规范基准制定与调整程序:制定裁量基准时需充分调研本地经济水平、房价走势等,参考相近地区标准,同时通过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吸纳被拆迁人、专家意见。建立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当法律修订或市场房价大幅波动时,及时修订基准内容,且修订流程需同步公开,确保基准的科学性与适应性。
明确基准适用规则:行政机关在拆迁决定中必须载明适用的裁量基准条款及理由。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基准适用,需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并将相关记录归档备查,避免擅自偏离基准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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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约束:
固化关键程序裁量边界:将拆迁中的公众参与、听证、评估等程序法定化,明确行政机关在各程序中的裁量空间。例如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裁量权需限定在全面收集群众意见、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的范围内,未履行该程序则直接认定征收决定违法。同时规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必须对群众异议作出书面回应,回应内容作为裁量行为的重要依据。
全面公开裁量相关信息:行政机关需主动公开拆迁项目的公共利益依据、补偿基准、裁量适用情况等信息。如公开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补偿计算过程等,保障被拆迁人对裁量行为的知情权。对信息公开申请,需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不得借裁量权推诿拖延,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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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监督与追责配套机制:
构建多元监督联动机制:除司法监督外,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时发现裁量权滥用问题,需及时纠错并抄送相关司法机关备案。同时引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重点核查拆迁中是否存在借裁量权谋取私利、压低补偿等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裁量违规线索快速核查反馈。
明确裁量违法的追责标准:对行政机关违反裁量基准、程序规定的行为,除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外,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分不同违规情形设定追责档次,若因裁量不当导致被拆迁人重大损失,除依规问责外,还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裁量权行使合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挂钩,倒逼规范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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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机关裁量能力与意识:
加强专业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拆迁执法人员开展培训,通过案例分析讲解裁量基准适用、合理性判断等要点,如针对补偿争议典型案例,解析如何平衡行政效率与群众利益,提升执法人员规范裁量的实操能力。
推广典型案例指引: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发布征地拆迁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裁量边界。比如公布认定补偿标准不合理、强制拆迁程序违法等案例,为行政机关提供参照,引导其在类似案件中规范行使裁量权,减少类案不同罚现象。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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