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日常生活中签合同常使用范本合同,若合同相对方主张范本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类法定范本合同,其条款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 496 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核心特征是无协商空间,提供方单方决定条款内容,相对方只能被动接受。而范本合同是由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合同范本,包含必备条款、选择条款和约定条款,虽部分条款为预先拟定,但合同双方可针对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核心内容自主协商确定,甚至可对范本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备充分的协商权限,不符合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核心要件。
其次,范本合同多是特定领域的法定参考文本,部分领域虽要求强制使用范本,但不代表条款不可协商,其仅为缔约提供规范框架,无强制约束力。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需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需加粗、划线等方式提醒对方,若未履行该义务,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且格式条款常因双方地位不平等,易出现损害相对方利益的内容,而范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公平原则,条款内容更具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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