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终于拿到误工费了,多亏检察官的帮助!”12月1日上午,年过六旬的马大娘专程来到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反复向检察官表达感谢。这场历时近两年的维权之路,在检察监督的介入下终得圆满。
时间回到2022年11月28日,马大娘被张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脚部,造成右脚多趾骨折,基础病也随之加重。住院治疗44天,她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确认,马大娘的误工期为90天。
带着鉴定意见和医疗票据,马大娘向卢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然而,一审法院以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能提供有效劳动收入证明为由,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共计2.5万余元,驳回了误工费诉求。马大娘又提交土地承包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申请再审,证实自己常年从事农业生产,事故确实造成误工损失,却被法院以“证据非新证据”为由驳回。
两次维权受挫,让马大娘很不甘心。2024年,她向卢氏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村委会,核实土地承包证真实性,向邻里了解马大娘日常劳作情况,确认她身体健康,一直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和2022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检察机关准确核定其误工费应为1.3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不当。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劳动者年龄上限,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参考标准,并非劳动权利的“终止线”。误工费的核心是人身损害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与受害人年龄无关。超退休年龄的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是农村普遍现象,支持其合理误工费诉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公平原则。同时,马大娘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直接相关,即便逾期提交,法院也应基于实质证据予以采纳,原审法院以“非新证据”驳回再审申请缺乏合理性。
2024年9月4日,卢氏县检察院依法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在检察监督的推动下,马大娘最终拿到了全额误工费赔偿。这次检察监督,也让“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权利终止”的法律精神得到生动践行。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可见,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未对受害人年龄设限。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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