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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下午,丰城市中医院一位护士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她在丰城市中医院工作了五年,如今因罹患肺癌向医院请病假却惨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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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该护士哭诉称“门诊的疾病病假条居然是不算病假条的,不可以休到病假,然后就去找了杨院长,杨院长就说这种情况,门诊的(病假条)不可以算病假,请事假……”而她此前得到的消息是可以请两个月病假,并且她开具了疾病证明和医生开具的病假条且盖有医院公章。
她还表示,自己在ICU上班,上两个月的班就要上一个月的夜班。之前就是上夜班的时候觉得心慌喘不过气才去检查,结果一查是肺癌。她更担心如此高强度的工作节奏会加剧病情。
“我做这么大的手术,只能请到一个月病假。在这种情况下,我伤口两个洞都还在这里,你觉得我还能上班吗?”。
该护士最后表示,自己其实同意了请事假,哪怕会承担一些损失,但令人寒心的是,她向相关领导请假后,接到了科室护理主任的电话,对方对她劈头盖脸地一顿骂和埋怨,还质疑她在请假流程上存在欺骗。
该视频发布在该护士和丈夫共同运营的短视频账号上(账号粉丝26.7万),发出后很快登上热搜。
当天晚上9点,医院多次电话联系护士夫妻,相关人员还于凌晨12点半上门“协调解决”并要求“删视频”。该护士家属明确表示不会删视频,且将后续视频也都发布出来了。
12月8日下午,“健康丰城”微信公众号针对此事进行了情况通报,通报称:
陈某系中医院ICU护士,在今年职工体检中发现肺部疾病,中医院批准其一个月病假赴上海诊疗。病假结束后,陈某再赴上海复查,医生出具休息14天的门诊疾病证明书。陈某向中医院提出再休一个月病假的申请,因其未能提供需住院治疗的证明,中医院根据医院请假制度规定,给予了其一个月的事假,但在沟通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
市卫健委对中医院相关领导语气生硬等问题提出了严肃批评,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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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些网友比较关注请病假时长的问题,根据人社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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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客说
病假不是“乞讨”,是法律给的“生存权”
陈某的遭遇让我们看到:当医疗系统的“制度”变成“枷锁”,受伤的不仅是职工,更是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医疗期是职工的“生存保护伞”,医院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
希望丰城市中医院能撤销“事假”决定,按法定医疗期批准陈某的病假申请,并给予相应的病假工资(按规定不低于本人工资的60%)。同时,建议全国医疗系统清理“违规请假制度”,将“门诊证明”纳入病假审批依据,让“制度”回归“保护”的本质。
记住:护士守护患者的生命,医院也应守护护士的生命。当“白衣天使”需要休息时,请不要让她用“哭诉视频”讨要“病假权”——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人性的底线。
附:法律依据摘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检验医学网、医护多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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