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0月22日清晨,北京公安部机关大院内,时任公安部部长的李震被发现死于地下热力管道深处。
法医鉴定显示,其颈部勒有绳索痕迹,口袋中装有AN眠药,死亡时间判定为21日深夜至22日凌晨。
当时案件正好发生在“批林整风”运动深化、“四人帮”与周公激烈斗争的特殊政Z背景下,迅速演变为牵动中枢的重大政Z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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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公安部副部长于桑率技术组展开现场勘查,通过脚印比对、毒理检测等科技手段,三日内形成了“自杀”的初步结论。
然而,那一结论刚出来,就遭到了时任卫生部部长刘湘屏(谢富治遗孀)的强烈反对。
她声称现场已遭到破坏,指控于桑、刘复之“算旧账”并涉嫌谋杀,在政Z局会议上引发激烈争论。
周公受“以阶级斗争为纲”思维影响,认为李震作为“政Z可靠”的老干部且家庭和睦,不存在自杀动机。
遂将于桑、刘复之隔离审查,改由吴忠主持破案组,并调入中Y调查部、组织部及卫戍区人员,要求限期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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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在新的调查中,各方势力在案件调查中呈现出了斗争的局面。
“四人帮”借机扩大权力,王洪文坚持“他杀”论,试图插手公安部控制权。
华同志则秉持实事求是原则,多次亲赴现场核查,发现热力管道狭窄仅容一人通过,排除他杀可能。
技术人员通过多轮毒理检测证实,AN眠药成分与李震生前服用药物一致,排除投毒可能。
而就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毛主席也介入进来了。
毛主席以明代“梃击案”“红丸案”“移宫案”三大疑案为例,强调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并赠送《明史通俗演义》警示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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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四人帮”的压力下,专案组常常出现逼供信倾向,制造了多起冤假错案。
由此,对于李震案件,华同志这次盯得很紧。
他要求破案组逐条核查“他杀”证据,最终通过现场痕迹比对、毒理分析、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李震为自杀。
1974年1月,破案组正式认定李震为自杀,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此时,周公才批准释放了于桑,恢复其核心小组副组长职务;刘复之因华侨身份遭长期审查,直至粉碎“四人帮”后方得平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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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案件盖棺定论后,虽获政Z局多数成员同意,但刘湘屏等人仍坚持“逼死”说。
直至1977年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在经过大量调查和研判后,才正式宣布李震为“畏罪自杀”,强化了此前自杀的结论。
正因如此,此案成为文G后期政Z斗争的典型案例,其处理过程对后续拨乱反正具有标志性意义。
毛主席在案件总结中批评了专案组“抓蚂蚁”式办案。
强调废止脱离群众监督的审查方式,那一原则被写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成为恢复法治的重要依据。
从历史维度审视,李震案揭示了特殊时期权力斗争的复杂性。
华同志在案件中展现出的超脱立场与务实作风,赢得了毛主席信任,为其后续政Z崛起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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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帮”借机扩权图谋失败,加速其政Z孤立。
案件处理过程中,周公力主实事求是,平衡各方势力,最终稳定公安部局势,体现了老一辈革命家在动荡时期的政Z智慧。
作为文G期间公安系统重大事件,李震案深刻反映了司法异化与恢复法治的艰难历程。
案件调查中暴露出的专案组逼供信、技术手段滥用等问题,为后来拨乱反正提供了反面教材。
由此看来,李震案件,其历史意义非凡,不只在于案件本身,更在于其折射出的时代特征与政Z智慧,为理解文G后期政Z生态提供了珍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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