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江苏泰州泰兴市的王女士因肺炎入住泰兴市中医院,输液治疗期间竟发现所用药品已过期近一个半月。更让她气愤的是,医院不仅轻描淡写称“过期药不影响身体”,后续她出现不适症状后,院方还拒绝承担责任,相关部门的处理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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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外包装显示药品已经过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王女士回忆,8月26日她入院后,医生开具了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等药物进行输液治疗。次日输液时,她偶然留意到药袋信息:药品生产于2023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此时已过期整整45天。她当即叫停护士,对方迅速取走过期药品,待家人赶到时,输液袋已被悄悄处理。后续与医院沟通时,工作人员多次强调“输过期药对身体无影响”,始终未正视问题。
从8月28日起,王女士陆续出现发热、胸闷、心悸等不适症状,但医院坚称这些反应是“心理压力大、饮食不当”导致,与过期药品无关。不满院方态度的王女士向当地卫健委投诉,然而投诉后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馈,直至12月8日,她才通过朋友发来的截图得知处理结果——泰兴市卫健委已于12月3日确认医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泰兴市中医院作出罚款2万元、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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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对医院作出罚款2万元及警告的处罚。图片来源/信用泰州
面对质疑,泰兴市中医院医患沟通办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科室已报备此事,但因王女士直接向卫健委投诉,医院“不知如何处理”,至今未向王女士作出正式道歉或合理说明。
法律层面,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明确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按劣药论处。对于使用劣药的行为,除没收违法药品及所得外,还应处货值金额十倍至二十倍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受害人不仅可要求赔偿损失,还能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算,这意味着王女士依法享有索赔权利。若情节严重,涉事医院相关责任人员若持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还可能被吊销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作为处方药,本身存在肌腱损伤、神经病变等潜在不良反应风险,过期后有效成分可能分解,还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引发过敏、肝肾功能损伤等问题,绝非医院所称“无影响”。
此次事件中,医院药品管理的疏漏、事后的敷衍态度,以及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反馈不及时的问题,均引发公众对医疗安全的关注,也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敲响了警钟。目前,王女士仍在为自身合法权益维权,期待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图文来源:上游新闻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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