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庞氏骗局为本质,这个庞大的非法集资帝国最终崩塌于2025年11月的上海法庭。
2025年11月19日至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瞩目的“和合系”非法集资系列案。
被告单位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和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统称“和合系”公司)及被告人林强、张振杰、鄂长俊、梁佳明、叶刚、王泓量、曹伟、张淳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强在实际操控“和合系”公司过程中,与张振杰、鄂长俊等人共同违反金融法规,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票据贴现等业务,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超1000亿元,未兑付本金达300余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林强在2023年8月出逃海外后,于2024年5月22日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最终在2024年11月30日通过国际执法合作,从印度尼西亚被押解回国。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介、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结合本案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泓量被指控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合系”公司的操作模式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性);通过销售网点、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开性);承诺6%10.5%的年化收益(利诱性);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性)。
特别是其采取拆分私募产品分期滚动发行、允许拼单购买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的行为,恰恰证明了其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结合本案分析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林强、张振杰、鄂长俊、梁佳明、曹伟、张淳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叶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从案件事实来看,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包括:
所募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兑付前期本息,而非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林强在案发前潜逃境外,并指使他人通过境内转账、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转移资金,符合“携带集资款逃匿”及“抽逃、转移资金,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
未兑付本金高达300余亿元,涉及大量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结合本案分析
公诉机关另指控林强构成洗钱罪,因其指使他人通过境内转账、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转移其控制“和合系”公司期间非法募集的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8亿余元。
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林强通过转账、跨境转移资产等方式,掩饰、隐瞒其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量刑视角: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三组数据”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非法集资案件的量刑主要围绕三组关键数据:非法吸收资金的金额、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金额和非法获利的金额。
这三组数据共同构成了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化标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量刑。
在本案中,这三组数据均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
非法吸收资金金额:1000余亿元;
造成损失金额:未兑付本金300余亿元;
非法获利金额:林强个人转移资金达8亿余元。
在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情况是重要的量刑酌定情节。若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弥补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退赔全部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退赔部分损失的,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
“和合系”非法集资系列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令人震惊。
本案也凸显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专业化、隐蔽化、跨境化的特点,对于金融监管和刑事打击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庭审理结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这起千亿级非法集资案的最终判决,将对金融犯罪领域的刑罚适用产生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