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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人民政府
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京密新城子镇限拆公告字﹝2025﹞000007号
当事人:王连凤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9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曹家路村八队场院搭建的宅院及房屋,具体为:宅院坐北朝南,南北长23.66米,东西宽16.3米,面积385.72平方米,包括正房和东厢房,建筑面积157.31平方米,砖混结构,现用于居住和厨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第二届新城子镇人民政府第98次镇长办公会研究认定,你此处住宅没有取得建设规范许可,属于无手续建设,且该住宅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超建扩建违法建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三方测绘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为证。
你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我镇执法人员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查处,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密云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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